近年來隨著房價節節攀升,越來越多的年輕人不得不選擇按揭貸款購房,在婚姻糾紛案件中因按揭貸款購房而引發的財產分割糾紛已經成為一種典型。爭議最多的是,結婚前一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支付余款,結婚之后以夫妻共同財產歸還銀行貸款,其中夫妻共有份額如何確認?本文從一則案例出發,通過對不同計算方法進行比較分析,尋找其中的法理邏輯,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
【基本案情】被告在2003年4月30日購買一處房產,總價12萬元,首付3萬元,銀行按揭貸款9萬元,自2003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5日分120期等額本息法歸還。2003年8月29日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2011年3月28日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查明,自簽訂買賣合同到結婚登記之日歸還銀行3期本息合計2740元(其中本金1824元),自結婚登記之日到判決離婚前歸還銀行91期146996元(其中本金73829元,正常本息合計87735元、逾期歸還的復息和罰息合計59261元),房貸余款還差26期若一次性歸還需24642元(其中本金14347元)。原被告雙方確認,房屋在離婚時市場價值44萬元。
【爭議焦點】本案判決時恰逢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發布期間,原被告雙方及法院基本都能認同原告有權要求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對應增值進行分割,但對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財產增值的計算,各方有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原告認為,婚姻期間支付銀行貸款的所有款項,包括因為逾期還貸支付的復息及罰息,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均是購房的財務成本,因此對于該部分款項146996元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以婚姻期間支出的款項對比購房總成本計算對應的增值。計算方法如下:
房屋增值=房屋現值-購房支出的全部成本(首付款+實際支出的本息)
=440000元-(30000元+2740元+146996元+24642元)=235622元。
婚姻期間對應增值=房屋增值×(婚內歸還款項/購房支出的全部成本)
=235622元×146996元/204378元=169468元
夫妻共有份額=婚內歸還款項+對應的增值
=146996元+169468元=316464元。
第二種意見:被告認為,婚姻期間還款中罰息和復息不應入夫妻共有財產,只能計入正常本息87735元,房屋增值為房屋現值扣除正常支出成本,婚內共同還貸對應的增值應綜合貸款占房屋原值比例及還款期數占應還期數比例計算,即:
房屋增值=房屋現值-購房支出的正常成本(首付款+正常支出的本息)
=440000元-(30000元+2740元+87735元+24642元)=294883元。
婚姻期間對應增值=房屋增值×(貸款總額/房屋原值)×(婚內歸還貸款期數/貸款應還總期數)
=294883元×90000元/120000元×91/120=167715元
夫妻共有份額=婚內歸還貸款的正常本息+對應的增值
=87735元+167715元=255450元
第三種意見:法院判決認為,婚姻期間共同還貸部分只應計算歸還借款本金數額,以房屋現值減去原價為增值,以婚內清償本金占房屋原值比例計算對應增值。計算方法即:
房屋增值總額=房屋現值-房屋原值
=440000元-120000元=320000元。
婚姻期間對應的增值=房屋增值×婚內歸還本金/房屋原值
=320000元×73829元/120000元=196877元
夫妻共有份額=婚內歸還本金+對應的增值
=73829元+196877元=270706元
對比上述不同意見計算結果,詳見下表:
對比項目
第一種意見
第二種意見
第三種意見
主要觀點
罰息復息計入還貸款項;以婚內付款與購房總成本比例計算對應增值
罰息復息不計入還貸款項;以貸款比例及還款期數比例計算對應增值
利息、罰息復息均不計入還貸款項;以還貸本金與原值比例計算對應增值
共同還貸款項
146996
87735
73829
對應增值
169468
167715
196877
夫妻共有財產合計
316464
255450
270706
【法理分析】最高法院2011年8月9日正式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征求意見稿原第十一條表述是“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痘橐龇ā返谌艞l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上述規定,若夫妻雙方無法協商,房屋產權歸首付款支付方所有已無異議,夫妻共有部分包括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財產增值,計算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財產增值時,選擇計算口徑不同,直接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價值確認出現明顯差異。本案房屋原值僅12萬元,分割時也僅價值44萬元,而現實中很多房屋動輒價值數百萬元,計算方式的不同將導致巨大的利益差距。
為順利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筆者認為需要通過法理分析辨別其中哪一種計算方法最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才可能為爭議各方最終接受。
首先,先分析房屋夫妻共有份額爭議涉及到三個法律關系:1、購房一方與房屋銷售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其在購房時以首付款及貸款的方式已經向銷售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屋產權;2、購房一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該借款發生于結婚之前,應屬于其婚前個人債務;3、爭議雙方的夫妻婚姻關系,婚姻存續期間以共有財產償還了購房一方的全部或部分婚前債務。
其次,在明確法律關系的基礎之上,再分析婚姻法律的演變過程?!痘橐龇ā返谑邨l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痘橐龇ń忉屓返谖鍡l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婚姻法》認為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共有財產,《婚姻法解釋二》明確了個人財產投資收益也屬于共有財產,但《婚姻法解釋三》卻強調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之外的個人財產收益才屬于共有財產。也就是說,按《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購房一方在婚前取得產權的房屋在婚內取得收益,應當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是按《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如果婚前個人購房房屋,款項在婚前已全額支付,無權利負擔,且婚姻期間對該房產無任何投入或貢獻,只是因為市場價值的自然升高,該增值收益屬于自然增值,不應屬于共有財產。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有一定投入,則婚姻期間增值中的對應部分應當屬于共有財產。
再次,從相反視角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币虼?,原則上只能以個人財產歸還個人婚前債務,不應將夫妻婚姻期間的共有財產用于歸還購房一方的個人婚前債務,已經歸還款項仍應當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解決思路】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
1、婚后共同還貸款項的確認。歸還個人婚前債務的共有財產,應當包括因該債務而支出的所有款項,包括債務本金、利息、復息或罰息。雖然歸還時直接用途或名稱有所不同,因其均在婚姻期間的取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應當歸于共有財產。
2、房屋增值中可計入夫妻共有財產的份額。因為購房的房屋存在按揭抵押貸款,在房屋上設有抵押權,為防止該房屋抵押權被銀行行使,夫妻雙方以共有財產支付銀行本息,該支出與房屋繼續為一方所有存在直接利害關系,進而對房屋增值有一定貢獻,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投入,因此婚姻期間的增值收益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應有夫妻共有的份額。筆者認為房屋增值可以計入共有財產份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到以下因素:①使房屋無權利負擔完全歸于個人所有的全部成本(包括房屋原值、貸款本金、貸款利息、罰息、復息,購房支出的稅款、二手房中的中介費等);②婚前個人已支出的財產成本;③婚姻期間夫妻為還貸支出的共有財產價值;④房屋現值。在計算方法上應當首先計算出⑤房屋實際增值=④-①,然后計算⑥婚姻期間夫妻還貸支出對房屋價值保值增值的貢獻比例=③/①,最后就可以計算出⑦可以計入夫妻共有的增值收益=⑤×⑥。
結合上述案例中實際情況,再看看三種計算方法。首先,夫妻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所有支出均應計算為夫妻共有財產,即146996元,第二、三種方法對該部分計算口徑有誤。其次,銀行按揭借款時雖只有本金,但為了避免銀行行使抵押權不僅需要支出本金,還需支出利息、復息、罰息,這些均是財務成本,均是為了房屋保值增值的支出成本。忽略該成本對房屋保值增值的作用,僅考慮婚姻期間本金或時間因素,對非購房一方不公。尤其是歸還貸款時選擇等額本息法或等額本金法,使用第三種計算方法中都會出現差異。再次,如果購房一方主張婚前支出的其他成本(比如稅款、中介費等,案例中沒有涉及),也應當將該成本作為房屋原值部分進行計算,才能保證科學、公正。
綜上,筆者認為第一種方法遵循法律基本原理,具有合法性,照顧到婚姻雙方的利益平衡,具有公正性,充分考慮到影響房屋增值的各種因素,具有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