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夫婦與被害人公某夫婦系鄰居,某日因雙方口角,在剛下過雨的場地相互纏斗,致使被害人公某倒地受傷。
公訴機關指控: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將被害人公某頸部打傷,經法醫鑒定公某脊柱損傷程度屬于重傷,依法提起公訴,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經過】
2012年7月10日發生打斗;
2012年9月19日某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做出“公某的脊柱損傷程度屬輕傷”的鑒定意見;
2013年1月9日上述機構又做出“公某的脊柱損傷程度屬重傷”的鑒定意見;
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張某被刑拘,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審;
2013年11月25日經法院決定逮捕,2014年11月24日經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2015年2月15日一審法院判決張某:無罪。
【辦案體會】
民間鄰里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類案件,司法機關處理起來比較慎重。最初接手這個案件時,鑒定意見是輕傷,我們當時的想法是看能不能促使雙方調解,案結事了算了。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案件漸漸發生了變化,使得我們開始慎重對待。
一、第二份鑒定意見被害人是重傷,法院審理階段批捕被告人
作為律師,知道傷情變化為重傷意味著什么。拿到兩份鑒定意見和卷宗,有了很多想法:比如被害人頸部有舊病、張某的拉扯行為是否導致了公某頸部傷情、纏斗一周內發生了什么是否會導致傷情變化、兩份鑒定意見的關聯、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意見是否客觀等?;诖?,我們對比兩份鑒定意見,反復咨詢專家、法醫,與當事人核實情況,最終得出了一個自認為比較客觀的結論:兩份鑒定意見可能不準確。
二、一審開庭前,申請法院啟動重新鑒定程序
基于上述結論,我們在一審開庭前向法院申請要求重新鑒定傷情,對此一審法院非常重視,頂住各方面的壓力,召開兩次庭前會議,并要求公訴人、鑒定意見署名的鑒定人之一、辯護人、主審法官(庭長旁聽)共同出席,主要解決是否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問題。庭前會議時,辯護人與出庭鑒定人爭論比較激烈,雙方各持己見,公訴人也不同意啟動鑒定程序。即便召開了兩次庭前會議,最終也未解決是否啟動的問題。本案還是于2014年1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
三、庭審中,辯護人堅持重新鑒定
庭審中,法院要求鑒定人出庭說明情況,辯護人從鑒定程序違法、專家意見全盤照搬、專家資質無法判定、傷病比關系、鑒定意見中脊髓神經損傷與外力的關系等問題,向鑒定人做了細致入微的詢問和質證。由于并非鑒定人直接得出的結論,而是專家會診結論,很多問題無法得到解答。直至庭審結束及提交書面辯護詞,我們再次遞交重新鑒定申請。
四、2014《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實施,本案有了契機
一審庭審后,合議庭已經注意到兩份鑒定意見的問題,決定依據上述標準重新鑒定被害人傷情,為此委托江蘇省公安廳法醫鑒定處對公某傷情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程序啟動后,一審法院多次要求公某配合鑒定,并向其多次說明其中的利害關系,無奈被害人一直未去鑒定,最終未形成新的鑒定意見,導致之前存在的兩份鑒定意見無法作為定罪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申請對公某的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鑒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特委托江蘇省公安廳按照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對公某的損傷程度重新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公某不配合繼續檢查,本院多次對公某進行法律釋明,但公某仍拒絕到江蘇省公安廳鑒定,導致鑒定程序終止,沒有形成新的鑒定意見。公訴機關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新的鑒定意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p>
基于此,判決:被告人張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