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1年4月28日,當事人陳某搭乘的宗某駕駛的蘇A牌照貨車駛往某地,在安徽某縣境內高速上與沈某停放路邊的皖N牌照貨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與沈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陳某不負責任。
后陳某作為原告將宗某、沈某及沈某的保險公司起訴至事發地某縣法院,要求沈某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責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宗某、與沈某承擔數人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法院立案庭經審查認為:原告陳某與宗某、沈某之間是二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原告與宗某是合同關系,原告與沈某之間是侵權關系,二責任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照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分別承擔責任。因為是二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原告起訴了沈某及其保險公司侵權訴訟后,可以再以合同關系起訴宗某,因此應當分別立案,分別審理。
法理評析:
本案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數人侵權問題,該法院要求按不同的法律關系分開立案,將同一交通事故的三方關系強行拆開,是否割裂了同一法律關系中原本存在的內部邏輯?很值得探討。下面根據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數人侵權的構成、方式、責任承擔等方面進行闡述,以期探討道路交通事故中數人侵權的訴訟中的有關實務問題。
2004年施行的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人損解釋)規定了4種數人侵權責任的構成、方式:一是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均有意思聯絡)侵權,也稱主觀共同侵權;二是多個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侵權,是指主觀上無意思聯絡,但客觀上有客觀共同性,故稱客觀共同侵權;這兩種侵權,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三是行為人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責任。四是共同危險行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在責任的構成、方式上有一定變化,主要是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情形下,不再區分“直接結合”、“間接結合”,而是按每個侵權人的行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而分成連帶責任(客觀共同)與按份責任(原因競合)?!肚謾嘭熑畏ā穼等饲謾喾譃椋阂?、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侵權,即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客觀共同侵權(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后果,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三是原因競合(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當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后果,每個人的侵權行為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各自己根據過錯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擔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四是共同危險行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從上述分析,新的《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對多方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有了比較大的影響。下面,來評析一下開題的案例,該法院的處理是否妥當、合法?
一、兩肇事方是否承擔按份責任?
鑒于新法對“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有了不同的規定:針對于二車相撞,導致車上人員受傷的事故情形,以前按人損解釋,一般認為兩侵權行為“直接結合”,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客觀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律師承辦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法院均是這樣判決的;而《侵權責任法》實施后,二人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如果不是每個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行為人只需承擔按份責任。我們從生活經驗即可得知,如果不是兩車相撞,一個駕駛人的超速或不謹慎駕駛行為,一般很難給車上的乘坐人員造成損害,或者很難說“足以”造成這種損害,當然,特殊情形如飆車等,可能導致一人的行為“足以”造成乘坐人員損害。另外,這也涉及到法官對“一人行為足以造成損害”的自由裁量權,當駕駛人的過錯比較嚴重(如超速比較嚴重時),法官亦可認定“一人行為足以造成損害”。
因此,從該案的情況來看,不屬于飆車等極端情形下造成的交通事故,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份責任處理應當是正確的。
二、本案必須按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分開起訴,分開立案嗎?
多方的交通事故,本是由同一個法律事實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這一個法律事實,在本案來說,是由兩個駕駛員的過失偶然地結合在一起而產生的。雖然從法律規定上來講,是兩個駕駛員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但他們造成的是同一個損害后果,且我們從外部整體上看,我們無法單獨將每一個侵權行為與其對應的損害后果區分。因此,基于這種侵權的特殊性,將所有侵權人在同一案件中作為被告一并處理有其合理性。
即使兩個侵權行為與其對應的損害后果能夠區分,是兩個普通的共同訴訟,但至少這兩個侵權法律關系是相互牽連的,當然可以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這樣起訴也便于查明案情、節約司法資源?!肚謾嘭熑畏ā返谑l規定的按份責任,其立法本意是為了不加重各侵權人的責任,讓各侵權人按過錯承擔按份責任,但是不能因該條規定而將整個侵權法律關系整體割裂,需分別按簡單訴訟逐一進行。
立案庭工作人員認為的受害人與本車之間只能按合同關系來起訴是不正確的。生命健康權屬于人格權,是一種對世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與之建立有合同關系的人也不例外,因此車上乘坐人員受傷的,當然可以以侵權之訴起訴駕駛員(請求權競合時,原告選擇侵權訴訟)。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也規定了責任競合: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而立案庭工作人員針對該條規定認為,這種選擇之訴當只有合同違約方一方存在,而沒有其他因素存在時,才能選擇侵權訴訟,像本案既有合同違約,又有第三方侵權的,則不能選擇侵權之訴。這種解釋方法,明顯地限縮了立法本意,是不正確的。
因此,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訴的基本原理,兩個不能分割的法律關系可以形成一個訴訟標的,本案原告可以在一案中一并起訴兩駕駛人,法院也應當一并立案。
另外,分成兩個案件處理,很容易形成矛盾判決,理由如下:
以上述案例,當原告以合同之訴另行起訴宗某時,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等法院管轄,該法院很可能與前一個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不是同一個法院。那么后一個法院在審理合同之訴中,可能存在如下的審判思路:
1)由于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中的責任比例劃分有異議,因此法院可能認為交通事故認定中的責任比例劃分不當,而前法院則認為責任比例劃分正確,則肯定會導致兩個法院的判決相沖突。
2)如果法院認為基于同一個法律事實,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原告應當在前一個訴訟中將被告一并起訴,進而認為不應當受理該案,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因此,分成兩個案件處理,不僅容易形成矛盾判決,而且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交通事故的賠償,一定是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嗎?
按照侵權法的一般原理,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按照過錯或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賠償責任。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否屬于過錯認定?公安部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第(三)項規定: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梢娊痪块T的事故認定實質是一種過錯認定,是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過錯程度的認定的。但是,由于意外事件等機動車各方均無責任的,或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并不是各方均不承擔責任,理由如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我們暫且就將這種責任稱為“公平責任”吧。另外,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可見,交通事故中責任的承擔,并不完全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責任比例承擔責任,還存在其他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等的可能。
綜上所述,數人侵權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除少數的事故中一人的行為就“足以”造成乘坐人員、行人或非機動車損害外,一般的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侵權方應當按照過錯的大小承擔按份侵權責任,該法院的說法是正確的;但即使各機動車承擔按份責任,受害人可以在同一訴訟中要求所有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大小一般是由過錯大小決定的,但也存在例外情形。